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

时间:2026-01-16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九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投资兴办学校、医院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达到城市绿化标准的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一条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帮助申请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补贴资金外,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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