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 中国民生银行(15)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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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 中国民生银行
第九章附则
第37条
37.1通知和送达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的地址;
37.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38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或电子凭证)、乙方审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主文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或电子凭证)为准。
第39条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40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在签署本合同时,
,甲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明和解释明和解释,甲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
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