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4-09-03

尊敬地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感谢对方辩友的慨慨而谈,因为我们不得不佩服对方辩友其坚持谬论的精神。俗话说的好,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先让我们来剖析一下这几个概念。何为赃物,赃物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包括经由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之物。 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手”原则。至近代又吸纳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发展而来的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意指在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即使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仍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我们不难发现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中。赃物的流通不仅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也破坏的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几点来具体阐述:

首先,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发,我们不难得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赃物流通。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也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赃物、遗失物等绝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在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但我们也承认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一定损失,但并不肯定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

其次,从保障所有人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出发,我们也可以看出赃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交易的总量中毕竟只占很小的比例,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反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做出了巨大贡献。当今我国正在处在严打的历史阶段如果对于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势将为不法分子打开一道绿灯。因此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以收到反制各种销赃行为的功效。

最后,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综上所述,为随着社会经济更好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更加的迅速传播,我方坚定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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