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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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
(粤纪发[2002]30号 2002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和省纪委《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辩证法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细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市)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或党总支、党支部,下同)、监事会成员,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省、市、县(区、市)党委、政府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月份、红利等。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兼职,且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本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任领导职务的,以及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已领取的报酬必须如数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单位)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纠正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由省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