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安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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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安法律文书概述 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的, 为了保障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等的顺利进行而使用的,具有法律强制力 的司法公文。 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 书格式〈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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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关联性 3.制作过程的依法性 二、公安法律文书的分类 (一)一般法律文书和通用文书 一般文书是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比较明确、 固定、制作目的明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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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通用法律 文书是指可适用于不同的目的,法律依据 变化较多的法律文书。如《呈请×××报 告书》,可以是呈请立案、也可是呈请撤 销案件等事项。 (二)立案文书、侦查文书、看守文书、 执行文书 看守文书是在执行看守羁押任务中制作的 文书,如《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释 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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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是在对经法院判决的罪犯执行刑 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假释证明书》、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刑满释放证 明书》。 (三)填空型文书、叙述型文书和混合型 文书 填空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不立 案理由说明书》、《释放证明书》 叙述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 《起诉意见书》、《呈请×××报告书》 混合型文书,如《检查笔录》、《侦查实 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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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法律文书基本制作要求 (一)制作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就必须对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的《程序规定》有基本的了解。法律文书 的制作总是与办案程序密不可分的,办案 程序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依据。 因此,要想制作好法律文书,就必须学习 《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等刑事程 序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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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 在熟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后, 还应当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 法律文书有基本的了解,掌握住公安部制 定下发的92种基本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格式。 (三)刑事法律文书常见易混淆项目的制 作 在公安机关的92种基本法律文书格式中, 有一些项目的制作有很多共性,同时有些 项目容易混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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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 对于法律文书中涉及的年龄项应当按周岁 填写,即实足年龄。 比如:如果是 1982年3月27日出生,则到 2000年3月27日为17岁,到2000年3月28日 才为18岁。 对于法律文书中要求填写出生日期的,则 应当以公历计算。对于犯罪嫌

疑人按照我 国传统的阴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当在换 算成公历后填写到法律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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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的确定: (1)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登记的日期为准; (2)以医院出生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3)以其他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4)以按照犯罪嫌疑人等自报的出生日期 为准。对于需要对年龄进行鉴定、确认的, 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骨龄鉴定后,慎重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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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址 法律文书中的住址项目,应当填写有关人 员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通常是指公 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址,对于经常 居住地与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不一致的,要 加以注明,两者都要填写。 对于需要执行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的, 有时在法律文书中还要填写有关人员的暂 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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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程度 对刑事法律文书中要求填写的文化程度, 应当按照我国教育系统的相关规定,按照 博士、硕士、本科(大学)、大专、中专、 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顺序,按照事 实情况填写。对于需要查证的,以国家承 认的学历、学位为准,可以由毕业证、学 位证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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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书字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中关于文书字 号的规定格式是“ 字[ ] 号”,但没有规定 如何填写。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实践,文书 字号的填写就按照: “机关代字”、“办 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 书制作年份”、“文书的顺序号”等五个 部门依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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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由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03年5月 20日签发的第12号《搜查证》可以写成 “蚌公刑搜字 [2003]12号”;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国保支队2003年5月 20日签发的第180号《拘留通知书》可以写 成“蚌公国保刑拘通字[2003] 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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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书的日期 批准时间和填发时间。对于文书存根中的 批准时间,是指有关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填发时间则是指办案部门实际制作法律文 书的时间。 对于两者不一致的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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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印章使用 法律文书中需要使用的印章主要是公安局 章和公安局长章,有些文书需要加盖看守 所章、派出所章。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局章和公安局长章 同时使用时,公安局长章盖在法律文书中 的“局长”两字之后,在公安局章上方, 公安局章盖在文书制作日期上方,两者基 本对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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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注意事项 (1)案件名称要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立案 时确定的案件名称,并注意保持前后一致; (2)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要写全称,职业 要用法定的或者通用的称谓; (3)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

比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必要时,具体 到“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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