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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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提高效能,推进社区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是指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包括:
1、省、市、区财政部门定期拨付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社区居委会的专
用资金;
3、有关部门或单位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专项工作
经费;
4、支持社区工作的社会赞助资金;
5、社区设施经营性收入;
6、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确定额度,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拨付到区财政局社保专户,其他资金及时纳入社保专户管理。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
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对购买服务、办公设备及用品、工程项目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日常小额零星支出,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专户。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账,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会计科目应规范设置,总账科目应设置:拨入经费、其他收入、暂存款、暂付款、经费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结余、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等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专项资金、赞助资金、经营收入、存款利息、资产处置收入等。经费支出要按需要设置二级科目。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独立帐页,单独记账核算。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支出,应登记经费支出流水账,便于向居民群众公布账目,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由社区居委会起草,各项经费支出应列明细表,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
意,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区财政局按预算执行。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拨款。
第十条 未纳入年初预算必须支出的经费需求,社区应单独请示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批。属重大开支项目,须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再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使用专项经费实行报账制,根据工作经费预算确定的用款计划,社区居委会可先行到街道办事处预借经费,街道办事处凭借据登记往来明细账。预借经费使用后凭有效凭证,经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报账一次。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社区居委会日常办公所需各项费用;
2、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和开展各类活动所需费用;
3、社区居委会购置文化、体育用品及服务设施设备所
需费用;
4、社区缴纳供热费、水费、电费及办公电脑网络、有
线电视、通讯等所需费用;
5、社区办公用房整修、装饰、维护等所需费用;
6、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学习、培训等活动所需费
用;
7、社区居委会工作运行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社区办公用品应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各区按照年初社区工作经费预算,核定社区办公备品、电脑耗材等用量,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与,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供货单位。社区在各自用量额度内,按需到定点供货单位领取,经区民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并定期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如供热费等),按审批程序,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复核并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社区办公用房及服务设施整修、装饰、维护等,应在保证社区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社区提报的经费需求,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参与,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进行实地踏查,将社区办公用房条件由弱到强进行排序,每年按资金计划分批列入维修计划。维修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通过验收
后,由区财政局将维修经费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社区办公用房维修每年使用额度不得超过社区经费总数的30%,不足部分由区、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为方便社区日常办公,各区应建立社区工作备用金制度,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额度设立定额备用金,年初社区居委会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备用金用于社区办公日常零星支出,由社区指定专人管理,并设备用金登记簿做好记录,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发票凭证。备用金使用完毕,凭正式凭证,按审批程序及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报销。备用金年度内循环使用,跨年度使用备用金,年底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借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街道办事处工作所需费用,不得用于社区干部补贴、奖金、福利以及招待费用等。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季度向社区居民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各区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现有固定资产的
登记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区固定资产明细帐,对每项固定资产落实保管人,并定期进行帐实核对,社区干部换届
时应进行资产交接。
第二十条 社区固定资产处置要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批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