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制度]浅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3)

时间:2025-07-09

经过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有其复杂的一面,但仍然可以对指示性商标合理使用进行一定归纳,分析其构成要素。

第一,如果不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那么第三人的某种特定产品或者服务就不能被真实客观地表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不使用他人的商标就很难描述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第三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无法避免的、必需的,但只能在区别商标所想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第三,第三人使用他人的商标时,在使用方式上来讲,不能突出使用,不能使相关社会公众产生其与注册商标权人之间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联想,换而言之,第三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来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但是不得明示或暗示这种使用得到商标权人的授权或支持。

四、商标权保护扩张制度的反思

知识产权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不停扩张着自己的势力范围,以至于现在我们的民法课本中已将知识产权规范为绝对权,认为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一样应该受到对世权的保护。虽然从权利保护的方面的角度来看,这种不断提升的保护措施是法律工作者最希望看到的。但这也就造成一定的风险,法律虽然保护了权利却阻碍了权利背后实体技术的进步和文化传播。这一点在专利和著作权领域中最为明显,在科技领域中上游的基础研究部门的专利滥用抑制下游最终产品的开发。众多学者这个问题都很愤慨,指出知识产权只是信息社会的仆人而不是主人。

那么知识产权能否与有形财产完全等同对待,应该是存在很大的疑问的。再看商标领域这个问题则更严重。因为从权利保护的最初逻辑起点来看,著作权、专利和外观设计主要涉及财产的创造和保护,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是商标权立足于对抗伪造与欺诈,本质上来说并不存在创造新的东西只是维护一种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的实质财产属性是要弱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尽管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多数学者还是反对把商标进行泛财产化处理。因为这样扩大商标的保护存在着一种很大的风险,这种扩张以及尤其带来的法律原则的新解释,严重威胁着社会福祉,更严重的这种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原本以反欺诈为基础的制度不同,表现出一种很严重的反竞争特性,因为过度的保护也就造成商标垄断,带来效率损失和商标代表的实体商品发展的抑制。虽然和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商标不会阻止类似商品进入市场,不会造成实质的垄断。但学者鲁尼提出商标权的过度保护会带来商标垄断,因为一旦某一个标记在市场与某种商品联系在一起后,它就会使消费者限定在一定的消费领域内,其他商品提供者再进入同样的市场就必须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所以对商标权的限制有着和其保护一样重要的意义,

上文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做了简单的归纳,希望国家加快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工作,促进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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