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制度]浅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2)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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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态度,使得在商标法领域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对传统理论提出巨大的挑战。
在其他国的商标相关制度中,最早出现合理使用的情况是主体在商业领域对叙述性词语以及人名和地名进行适当的合理使用,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classic fair use”中文翻译过来就是“传统合理使用”。世界史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商标合理使用都用一定规定,但又都有一些不一致。在美国的《美国联邦商标法》第3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
条这样规定。学者曾陈明汝也引用该发条,将合理使用定义为“并非做为商标使用,以
善意、合理的使用方式,即为了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商品的名称、用途、形状、产地或其它有关商品本身特点的描述,为了使消费者对商品有更清楚的认识而在商品上标注的行为” 而我国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分类
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学者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分类主张二分法,即为叙述性合理使用和说明性合理使用。所谓叙述性合理使用就是指商家在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善意地使用商品的通用名或者在自己的名称、地址、原厂地等不可避免提到商标。说明性合理性使用就是在商家在介绍自己所经营产品的功能、原料、型号、用途等时善意使用他人的商标。虽然很多文献对这两种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了很多论述,但本文认为两个分类本质是一个问题,即上文中提到的商标的传统合理使用。传统合理使用已经有大量研究,但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更大的是下面我们讲探讨的一种新分类,即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
(一)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
1.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谓指示性合理使用就是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说明商品的特点或者服务的内容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使用。这种情况在汽车修理店的广告牌中非常普遍,曾经欧洲法院审理过一个宝马商标的案件。宝马公司起诉Deenik侵犯其商标,由于Deenik 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二手宝马车的销售和维修,但其又不是宝马公司的特约经销商,Deen ik便在没有得到宝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BMW”的商标宣传其业务。法院最后认为这
并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善意使用宝马商标是该公司将其二手宝马车销售和维修业务告知大众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在国内也是很常见的,在各种汽车配件的销售点,由于它可能销售许多家的配件,这是很有多情况下商家机会把所销售的配件厂家的商标张贴在广告牌上,这种行为在没有独家授权和盗版行为等情况下也应该属于上面提到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虽然平行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非常接近,很多学者也把平行使用的归入指示性合理使用。但本文认为平行合理使用更强调被使用的商标产品属于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正如CPU
是电脑的一个零部件一样,而指示性使用中则更加宽泛一些,只要为了说明商品特点、服务的内容对他人商标进行合理使用。那么被使用的商标产品则可能和新产品属于一个层级。之所以出现这种概念上重叠,也是因为这两种类型的合理使用是针对商标合理使用实例进行提炼而出,本来这些实例就有相似性也就造成了抽象概念后有一定的重叠。
(二)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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