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时间:2026-01-17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2000—0602

房 屋 租 赁 合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GF—同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 签订地点: 承 租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 、建筑面积 、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大写) 。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

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房屋租赁合同(甘肃省工商局监制)

租房屋损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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