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聘用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4-08-30

乡村医生县聘、乡管、村用

乡村医生聘用协议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

乡村医生聘用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实行自负盈亏、政府

补助,以其所提供服务工质和量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各乡镇卫生院为甲

方,属行县卫生行政部门符于的各项管理职能,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根据乡村医生年龄和劳动的特殊性,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立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选择固定期限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订立聘用协议,协议期限每贰年签订一次。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村卫生

室(性质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新农

合)服务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和指

令性任务,管理和使用好配备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并根据《乌鲁木齐县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在所在村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服从甲方对村卫生室的

一体化管理、指导和考核。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劳动报酬由乡村医生补助费所在卫生室的经营收入、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助经费和其他补助构成。

1、乡村医生补助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县乡村卫生一体化服务管理办

法》文件精神执行,对持有乡村医生证的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执业助理以上

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

边远牧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具体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另文规定。

乙方(乡村医生)姓名: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县聘、乡管、村用

2、经营收入:为乡村医生在为村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各类政策范围内的合理收入,主要包括一般诊疗费用、基本药物补助费用、合理的诊疗收入。具体发放标准按各乡镇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规定执行,原则上按劳取薪,多劳多取,全额返回。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执行上级部门规定水平。乡村医生承担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其费用按所服务村的户籍人口计算;40%的服务经费均分到12个月,逐月发放;10%列入年底村卫生室绩效考核。

4、其他收入:按各类政策乡村医生可享受的其他补助和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收费。

四、社会保险:

第五条:根据乡村医生的年龄、既往参保情况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参加本地新型农牧区合医疗保障和交费标准执行。不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按以下方法办理执行:

(一)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乡村医生岗位服务者,符合参保年龄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乡村医生,由甲方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金。

(二)缴费标准:按社保部门规定标准缴纳,费用全部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卫生院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政策给予补助。

(三)缴费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意愿,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在岗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和代交养老保险费用。

五、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第六条: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到达退休年龄后(男60周岁,女55周岁)享受申请养老保障。未到退休年龄主动要求离开村卫生室,不再在村卫生室从业者,自其离开村卫生室之日起,由其本人续缴全部养老保险费用直至退休年龄后,再自行申请养老金。

六、劳动纪律:

第七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技术操作、收费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和医疗安全。

乡村医生县聘、乡管、村用

第八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据各项规章制度,给予其相应的处理、处分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协议。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权利: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1、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受到行政、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违反合作医疗规定和政策者。

第十条:义务:

1、积极为乙方创造和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2、定期对村卫生室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3、定期对村卫生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现场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每月10日前,根据考核情况按时发放村医补助费,与卫生院聘用人员一并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

八、乙方在聘用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权利:

1、按月领取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乡村医生补助费、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相关的补助经费。

2、有权参加上级业务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以及经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临床进修等活动。

3、有权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4、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对乡村医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5、有权对甲方管理存在问题不服者,可向县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义务: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相关规程、规范,认真履行村医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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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农村卫生工作政策,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卫生服务。

3、有义务保管好乙方提供的各类固定资产。若有损坏或丢失者,照价赔偿。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卫生局一份备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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