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事考试网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积累(5)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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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积累(5)

山西人事考试网,为各位考生精心整理了2014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希望为迎战2014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的各位考生提供帮助,祝各位考生在2014山西事业单位考试中获得优异的成绩,取得自己理想的职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里,法律部分属于专业型的内容,且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中公教育专家结合多年考试经验,为大家进行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助考生一臂之力!1.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C.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答案:ABC

2.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行凶、杀人

B.抢劫

C.强奸

D.绑架

答案:ABCD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单位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D.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D

4.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它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B.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C.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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