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证标准(9)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机动车驾驶证标准
款的要求,则判定机动车行驶证型式检验不合格。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机动车行驶证的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每批次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的数量不得少于20件。如有一件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加倍数量抽验。如仍有一件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全部不合格。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依据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包括第6章规定的外观和印刷,按6.1、6.3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要求
包装箱体上应有产品名称、数量、标准号、证件起止编号、包装箱外廓尺寸、总质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出厂日期及注意事项的标记。
包装箱体上应有“小心轻放”、“勿受潮湿”等标志。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要求
证芯每500张为一小包装,每10件小包装为一大包装,使用防潮纸板箱进行加封。
塑封套每100张为一小包装,每50件小包装为一大包装,使用防潮纸板箱进行加封。 证夹每50个为一小包装,每20件小包装为一大包装,使用防潮纸板箱进行加封。
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应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检验人员章、验收注意事项等。 8.3 运输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和防潮措施。 8.4 贮存
9 生产管理
机动车行驶证塑封套和证芯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授权单位统一印制。机动车行驶证证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产品应保存在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的仓库内,远离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