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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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泰电源: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2010-12-1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二○一○年十月
科泰电源: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2010-12-1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泰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电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上海科泰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2010年2月25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
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为“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10028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本所于2010年8月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
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科泰电源: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2010-12-10
(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
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
师工作报告(一)》(以下简称为“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所现在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就需由本所律师
进一步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
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发行人的
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 对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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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所律师未授 …… 此处隐藏:831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