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洗钱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思考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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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洗钱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的思考
作者:胡祥文
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9期
【摘要】当前,全国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试点工作已经期满半年多,客观上需要对监测试点进行总结分析,本文以昆明地区的试点监测为依据,分析我国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制度,结合深圳等地的经验,探讨试点以来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从监测体系、监测与监管、思想观念、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对改进我国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制度缺陷问题建议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洗钱法》开始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的规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成为反洗钱的基本制度之一,大额现金交易作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组成部分,其报告和监测制度也因此成为反洗钱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2008年大额现金管理职能正式由货币发行部门转入反洗钱部门。当然以“一法四规”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进行具体规定,实际中由于我国现金交易频繁普遍,加之其又难于被有效监测,《现金管理条例》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监管需要,现金交易潜藏了大量的洗钱风险。为降低现金洗钱风险、打击和预防现金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试点,目的在于加强现金交易研究,建立大额现金监测制度,出台新的现金管理规定,从而补充、完善我国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和打击现金洗钱犯罪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人民银行大额现金交易试点监测相关制度分析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反洗钱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反洗发[2008]1号)的规定,人总行拟定“在重点区域加强对现金使用环境和使用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的总体思路,制定和实施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方案。配合总行做好制定区域性的大额现金存取管理监督方案的试点工作”。随着2008年9月4日《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方案》的推出,人总行正式自2008年10月开始在广州、厦门、义乌、青岛、乌鲁木齐、沈阳、昆明、武汉、临夏、伊犁等十个城市试点开展为期两年的大额现金监测,目的是建立与大额现金报告制度和大额现金客户识别制度相互补充的大额现金监测制度。
试点城市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定期需要提交十一个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表,分别为“表一全辖各网点现金收支情况统计表”(分析现金投放和回笼),“表二月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统计表”,“表三月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取统计表”,“表四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支取统计表”,“表五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支取统计表”,“表六月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入统计表”,“表七月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入统计表”,“表八单位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存入统计表”,“表九个人账户人民币大额现金累计存入统计表”,“个人大额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