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取得财政拨款按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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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取得财政拨款,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此款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由此款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营利性组织等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企业取得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