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辩护律师张某某强奸案辩护词

时间:2025-07-09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瑞红律师提供以上辩护词,仅供参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孙瑞红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依据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补充侦查次数违法。一审判决书写的很清楚,检察院先后于2011年10月8日、2011年11月15日、2012年1月21日三次撤回补充侦查,且均为公安机关实施补充侦查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三次撤回补充侦查,依据何在?!

2、再次起诉违法。公诉机关于2010年1月21日撤回补充侦查后,又提起诉讼,严重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该次补充侦查的本身是违法的,侦查也没有取得新事实和新证据。因为根据《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第十条规定,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仔细审查一下公诉机关再次起诉提交的证据便知 有罪推定理念 在本案中贯彻的是多么彻底! 卷宗中显示该次补充侦查的证据有三份笔录。袁某某和张某某的笔录各一份,白某某的笔录一份。

首先,白某某在2012年1月8日所做的笔录,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纯粹是一份伪证!

从形式上分析,该分笔录所做的时间是2012年1月8日。公诉机关是从2012年1月21日撤回起诉,充分说明1月8日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在法院审判阶段,公安对案件侦查的权力依据是什么?公安人员提供其于2012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瑞红律师提供以上辩护词,仅供参考!

年2月20日发信息给白某某要求做材料,但是笔录所做的时间为2012年1月8日,该证据根本就不是公诉机关撤回补充侦查期间取得的。到底是凭着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做出这样的事情?

从实体上分析,此部分是将白某某2010年3月23日的笔录与其在2012年1月8日所做的笔录做以对比。

2012年1月8日,白某某对事实经过是这样表述的 ......当晚,我被袁某某强奸的时候他戴着避孕套,张某某就在另一张床上看着,因为我一直反抗,他压在我的身上抽动时,我也无力再反抗,但是我一直在扭动身体,想把袁某某掀下去,但没有成功。袁某某在我身上抽动了大约20分钟左右,一直不射精,他就让我用嘴给他口交,我不愿意...... ......张某某把自己的衣服脱光后,上到我躺的床上,趴在了我的身上,并用辈子盖在她身上,我当时很害怕和紧张,所以当时,我没有感觉到他的生殖器是否插入到了我的阴道内.....

2010年3月23日,白某某对事实经过是这样表述的 ......张某某乘袁某某不在的时候,也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对她说我来‘月经了’肚子痛,他不听我说就带上避孕套强行爬到我身上要和我做,把他的那个东西往我阴道里插,因为我争持着不让他做他没有插进去...... ......袁就使劲的抱着我,他用脚把我的秋裤脱掉,鞋脱掉,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因为他带着避孕套不出来精,他就把避孕套拔掉再次和我做,还把精液射到我的阴道里了......

2011年3月27日,长春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通过QQ,让白某某从互联网上辨认张某某。该聊天记录

经过对比,辩护人认为,有起码良知的法律人都能够得出一个结论:白某某前言不搭后语的笔录显示其做伪证。白某某于2012年1月8日所做的笔录,完全是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对2010年3月23日所做的笔录作出调整形成的。如果白某某是自愿做出,则白某某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如果白某某是非自愿做出的,则必须要进行审查该笔录取得的合法性!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瑞红律师提供以上辩护词,仅供参考!

其次,袁某某和张某某的笔录内容并无新意,与第一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因此二人的新的笔录并不是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二、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和袁某某的行为,均不构成强奸罪。

1、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花阳旅社里面被告人对白某某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

本案中,唯一能够显示体现出暴力特征的证据是白某某右手臂上的烫伤。但是该烫伤到底是什么时间形成的,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与本案有什么关系,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而洛阳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也只是显示白某某的右胳膊上有个直径1cm的伤。该烫伤证明不能因为是白某某所说,就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作为定案根据!易言之,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白某某是自愿与二被告一起在花阳旅社开房的,其对侦查机关做了伪证!

白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的报案材料中称被 强行带到珠江新村401排向阳旅社 。在事实上根本站不住脚!

①、按照白某某自己的笔录所称,当时是:有三个人,袁某某、张某某、兰兰。地点是在钢厂家属院,这里是其姑姑白某住的地方,时间为22日下午三点钟左右。如果仅仅是 袁某某过来拉我不让我走 ,她完全有机 …… 此处隐藏:19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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