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发布时间:2024-08-27

第七章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 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业务的种类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按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按贷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按贷款对象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按贷款的还款方式可分为:到期一次偿还和分期偿还的贷款 按贷款的风险程度不同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 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二、贷款的核算要求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遵循的原则: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 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中长期贷款本息分别核算; 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三、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⒈贷款的确认与计量: 发放贷款时,贷款合同签订时,将贷款确认为银行的金融资产,按 贷款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 贷款后续计量,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并在满 足一下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①合同权利终止②贷款已转移,并符 合规定终止确认的条件。 ⒉贷款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确认: 在贷款持有期间,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 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并在存续期间保 持不变。 ⒊贷款的减值与收回 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证据证明 其发生减值的,应按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之差确认减值 损失。 收回或处置贷款时,收取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贷款业务核算

一、贷款业务的核算科目㈠“贷款”: 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贷款,如 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及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可单独设置科目的 核算。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贷款数额。

下设明细科目或分户账: 贷款-本金:用于核算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用于核算直接费用以及合同利率与实际利 率的计算差异。 贷款-已减值:用于核算减值贷款,当贷款发生减值时,将 本金和利息调整全部转入该科目,以该科目完成之后的后续 核算。

一、贷款业务的核算科目㈡“利息收入”: 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如发放的各类 贷款与其他金融机

构之间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收到利息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后本账户无余额。下设明细科目或分户账: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用于核算正常贷款按实际利率计算的 利息。 利息收入-减值冲回:用于核算减值贷款按照实际利率法计 算的利息收入。

㈢“应收利息”: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正常贷款名义利率应收的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银行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贷记 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尚未收回的利息。

一、贷款业务的核算科目㈣“贷款损失准备”: 资产类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贷款的 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 额贷记本科目,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对无法收回的贷款, 按规定转销,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已计提损 失准备的贷款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已计提损失准备金额 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㈤“资产减值损失”:

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银行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 损失,当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一、贷款业务的核算科目㈥“抵债资产”: 资产类科目,核算银行依法取得的并准备按规定处置的实物、非实 物抵债资产(股权投资除外)的成本。取得时,按公允价值借记本 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按账面余额贷 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按应支付的税费,贷记“应 交税金”,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 业务收入”;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处置抵债资产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等,贷记账面余 额贷记“抵债资产”,按应支付的税费贷记“应缴税费”,差额借 记或贷记“营业外支出(收入)”,已计提跌价损失的,同时结转 跌价损失。 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 资产”,贷记本科目,同时结转跌价损失。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贷款,而无需提供担 保的一种贷款方式。其核算方式有逐笔核贷、存贷合一、 定期调整、下贷上转四种。在这四种核算方式中“逐笔核 贷”最为常用。逐笔核贷是指借款单位根据合同逐笔填写 借据,银行逐

笔审核,一次发放,一次或分次归还的方式。 发放时,贷款一次转入借款单位结算账户、不能在贷款账 户中直接支付;收回时,由借款单位开具支票或由银行从 借款单位账户直接扣收。贷款利息由银行按季计收,个别 为利随本清。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㈠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 料,银行审核批准,借贷双方商定贷款条件后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用款时,填制一式五联借款凭证(表4—1),①转账 借方传票;②转账贷方传票;③回单退给借款人;④为放款 记录送信贷部门留存;⑤为到期卡由会计部门留存,按到期 日排列保管,据以按到期日收回贷款。 会计部门审查后按本金和各项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借:贷款—信用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借或贷:贷款—信用贷款—利息调整

贷: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㈡信用贷款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贷款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 该初始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 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各期利息收入=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 未来现金流折现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实际利率在 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贷款存续期间保持不变。 影响实际利率的因素 –未来现金流量:名义利率、利率变动、提前或拖后的可能 (确切证据)、还款安排(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安排:计 息周期和收息周期) –业务发生时的现值:交易费用、溢折价等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㈡信用贷款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在贷款持有期间,银行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本金和利率 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按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按两者 的差额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借:应收利息借或贷: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发放贷款或垫款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㈢收回贷款的核算⑴到期收回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归还,借款人填具还款凭证、提交转账支票,送交开 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会计部门审查凭证无误后抽出贷款借据 核对并登记“还款记录”,然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贷:贷款—信用贷款—××单位贷款户 利息收入—发放贷款及垫款

借款人如分次还贷,应在借据上登记本次还款金额,借据继续 保管,于还清贷款时,再将注销的借据

。 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未主动归还,银行主动予以扣收全部或部分 贷款,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按上述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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