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之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之法律适用
---------北京京平律所
随着都市建设的加快,城乡结合部的乡村,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少乡村因土地分配款等问题涉及到部分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又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有法有明载,但村民集体成员共有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在全体村民推举的村委会管理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体现全体村民集体成员意志,并作出决策由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所有权。村民代表大会是体现全体村民集体成员意志的最高权利机构和行使全体村民集体成员享有所有权的代表。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款的分配,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村民共同参与分配。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案件的突出矛盾在于村委会擅自决定村事务,对下列村民处理不当,即农村妇女出嫁、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外来户、独生子女户等。因此,村委会决策村事务问题上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所作出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应明确他们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在程序上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都应立案,予以受理。在实体上应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但自治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作出的分配决定、决议,只要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相抵触,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一、程序问题
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分配款及由此引起的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所作出的批示,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应以案件程序存在的问题不同区别对待。
①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文件下发以前,已裁定不予受理的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分配款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的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再审的规定,对此案件只能重新立案审理,而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②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分配款村民享有同等待遇等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起诉或重新起诉的时效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文件下发之前,全国各地法院对上述此类纠纷普遍采取“一般不予受理”的作法,(2001)116号文件下发之后,必然涉及部分以前不予受理的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或以前已驳回起诉的此类案件重新起诉的问题。该类问题应根据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