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b)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参照5.2.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5.4 详查阶段
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b)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e) 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作出初步评价。
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g)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报告的井田,其详细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
5.5 勘探阶段
5.5.1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
b)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米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作出评述。
c)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度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登高距为10米~20米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d)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e) 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为止,在掩盖区,隐蔽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米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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