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5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矿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5.2 预查阶段

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a) 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b) 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系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

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e)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 普查阶段

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复杂程度。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d) 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

e) 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状况。

g) 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报告的井田,在普查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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