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 2 信用风险标准法简易版

时间:2025-07-11

Basel 2 信用风险标准法简易版

Basel 2 信用風險標準法簡易版 李三榮

1、前言

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及2001年1月分別公告新資本協定(New Capital Accord,Basel 2)草案第一、二版(Consultative paper 1&2,CP1&2),並於2002年10月進行第三次業界試算(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 3,QIS3),視其結果進一步修正後,於2003年4月公告草案第三版(CP3),邀請業界於7月底前表示意見,並將於2003年底定案公佈,預期自2006年底起於部分國家開始實施。新資本協定之主要架構如下: 標準法

信用風險內建評等法基礎資產證券化

最低資本: 進階定義適足資本及其對標準法 支柱一 市場風險銀行風險性資產最低內建模型法 風險沖抵 比率的原則 基本指標法

作業風險標準法

進階法

監理檢視:

支柱二 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適足資本計提及資本分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進行質、量性評估,並做必要之早期干預

市場紀律: 支柱三 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進市場紀律

註:本表灰色格為現行資本協定涵蓋範圍,其餘部分為新資本協定增加部分 CP3針對QIS3業界試算結果及意見反映,修正幅度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標準法上,公佈供較小型銀行採用的「標準法簡易版(Simplified Standardized Approach)」。

2、標準法簡易版

標準法簡易版有關規定大抵上融合現行協定(Basel l)簡易且一體適用的標準,及新資本協定採用外部信用評等及信用風險沖抵(Credit Risk Mitigation)等觀念,並及於「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之適足資本的計提標準。

本法計算風險性資產(Risk Weighted Assets)及據以計提適足資本仍依現行協定規定公式計算:

風險性資產=(資產面額-特別呆帳或損失提存)×風險權數(×風險轉換係數) 應計提適足資本=風險性資產×8%

Basel 2 信用风险标准法简易版

析述簡易法針對各種風險性資產之適足資本計提有關規定如下:

2.1、對中央政府之債權

對各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依OECD網站

(http://www.77cn.com.cn)公佈Export Credit Agencies(ECA)對各國之信用評等訂定如下: ECA Risk Scores

1

2

3

4~6

7 風險權數 0% 20% 50% 100% 150%

金融監理機關對本國中央政府(中央銀行)之本位幣債權得訂定較其評等較低之風險權數,則外國之監理機關亦可同意轄下銀行對該國之本位幣債權適用該較低之風險權數。

2.2、對其他官方機構之債權

對地方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Public Sector Entities,PSEs)之債權原則比照對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監理機關亦得裁量比照對中央政府債權之風險權數,則外國政府亦得同意其轄下銀行比照適用之。

對BIS、IMF、ECB、EU,及國際多邊開發銀行(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MDB)如:IBRD、IFC、ADB、AfDB、EBRD、IADB、EIB、NIB、CDB、Islamic Development Bank、CEDB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0(即免計提資本)。

對其他國際多邊開發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為100%。

2.3、對銀行及證券商之債權

依ECA對其註冊國中央政府信用評等訂定之銀行風險權數如下: ECA Risk Scores

1

2

3

4~6

7

風險權數 一般資產 20% 50% 100% 100% 150% 短於三個月本位幣資產 20% 20% 50% 50% 100%

Basel 2 信用风险标准法简易版

對銀行原始貸放期間三個月以內之本位幣債權得依評等高一級較優惠之風險權數(最低為20%)計提。

如證券商之監理機關(我國為:證期會)有比照新資本協定精神訂定適用之資本計提規定者(特別是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得比照對銀行債權之風險權數;否則,應比照對一般企業債權之風險權數。

2.4、對企業之債權

對一般企業債權之風險權數一律定為100%,並適用於對保險公司之債權。

2.5、對合格零售業務之債權

合格零售業務資產組合指:

對象為個人或一群個人或小型企業。

合格商品:循環額度(信用卡、透支);定期放款(分期攤還放款、汽車、學生、就學貸款、租賃、小額信貸);小型企業融資及承諾。

排除以債券及證券(不論上市與否)為擔保之融資。

逐筆金額均小,對單一客戶(相關小型企業合計)之融資餘額(不扣除保證及信用風險沖抵)合計不超過各該銀行零售融資總額之0.2%;在所有銀行貸款金額合計不超過歐元100萬(約相當新台幣3,500萬)。

合格零售資產之風險權數為75%(各國監理機關得斟酌該國情況調整權數)。 如果單筆零售業務債權逾期90天或180天者,應將其自組合中剔除,該筆零售業務債權之風險權數調為150%。

2.6、對以自用住宅及商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

以自有並自用(或出租)之住宅十足擔保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35%(監理機關應斟酌該國情況調整權數),逾期90天者之風險權數調為100%。

監理機關應對自用住宅貸款相關之貸款成數及鑑價方法訂定嚴謹之作業原則。對自用住宅貸款不嚴謹保守之銀行,監理機關得要求該銀行以較高之風險權數計提資本。

以商用不動產十足擔保之債權的風險權數為100%。

2.7、對逾期90天債權之處理

依扣除已計提之「特別呆帳或損失準備(Specific Provisions)」後之淨額按下述規定風險權數 …… 此处隐藏:40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Basel 2 信用风险标准法简易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