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7)

时间:2025-02-25

第六款 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有毒物品和其他类似物品要遵照相关部委制定的规定、惯例和标准执行。

第七款 要保证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不损害食用者和使用者。

第五十五条 下达找矿许可令不应包括勘测和开采权。投资者在找矿工作结束时,如欲获得勘测或采矿权 ,要经矿业部再向委员会申请。

第十章

规定建设期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要自获得委员会批准令之日起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自己担负建设的项目。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项目建设,需提前于原规定建设期未结束前至少60天说明造成迟缓的原因和申请延长建设期限。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提出延长建设期限时,委员会要予以必要审查后如认为有延长建设期的充分理由,可给予不超过原期限50%的延长期。

第五十九条 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不稳定、冲突、示威、国家紧急状态、武装反抗、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批准延长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六十条 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项目探矿勘测、采矿、并能达到有加工和生产获益能力的项目,要按照委员会批准令和签署的协议规定确定建设期。

第六十一条 如在原批准期限内、或延长的期限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委员会可收回给予投资者的批注令。委员会不需因此原因收回批准令而给投资者支付受损(补偿)金、或赔偿金、或其他某种款项。

第十一章

租赁、抵押、转移股份、移交投资项目

第六十二条 在获准的建设期内,投资者在不改变项目种类的的情况下得到有使用、或租赁权者的同意,如需租赁或抵押获准建设投资项目的土地和建筑,则需填写租赁表(4)或抵押表(5)向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获准才能实施(租赁或抵押)。如所涉土地为空地、闲置地和荒地,则要连同联邦政府内阁的批准令一起申报。

第六十三条 收到按第六十二条规定格式提交的申报件时,委员会办公室要审查下述各项:

第一款 需租赁或抵押的理由是否正确;

第二款 是否会因租赁或抵押给国家和国民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三款 承租人或接受抵押人有无继续建成项目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认为应该批准租赁或抵押,则应提交最近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批准或否决。

第六十五条 如拟将全部股份彻底转移出售给某个外国人或某个国民,要填写转移销售表(6)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时,转移销售股份者需同时提交已接受过有关销售股份的纳税审查的证据。如系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的投资,则需同时提交联邦政府内阁的批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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