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21-06-05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 文 摘 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 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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