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4)

时间:2025-02-25

第八款 生产、销售拟使用的技术和方式;

第九款 需使用的能源种类和数量;

第十款 建设期内项目需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器材、原材料和类似物资的数量及价值;

第十一款 所需的地域和面积;

第十二款 项目每年生产的产量预估、或实施服务的预估数额和价值; 第十三款 执行项目每年所需外汇和估计可能得到的外汇;

第十四款 每年在国内、外预计销售的数额,预估价值和时限;

第十五款 (是否划算的)经济评估;

第十六款 按照需遵从的现行法律规定撰写的保护环境和社会的计划安排; 第十七款 在国内投资的拟采取的组织形式;

第十八款 如需组建合资企业,需(填写)合资企业协议草案、股东投入的资金比例和数额,利润分成比例和股东的责任权益;

第十九款 如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要(填写)合同草案、组建记录和章程草案,公司的获准注册资金、股份种类、股东拟投入的股份数额;

第二十款拟投资组织的管理者的姓名、国籍、住址和职务;

第二十一款 拟投资的组织的总投资、国内和国外拟投入的资金比例和将汇入缅甸的外国投资的总价值、不同种类的价值和拟汇入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要将与国民或政府部门、组织签署的租地合同草案及与合作企业或双方拟签署合同实施的项目有关的合同草案同申请一起提交。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和需按环境和林业部所规定的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的项目,在提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

第三十四条 提交提案时,如系涉及自然资源的投资和与国有经济项目法相关的投资,需经相关联邦部(委)向委员会办公室呈递。

第三十五条 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无关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或主持者可直接呈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收到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呈报的建议书后,委员会要审查所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如完整要接受提案。如不完整要对投资者或主持者作出解释说明,让他们重新修订补充后再呈报。

第三十七条 为了对完整的建议书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审查,委员会要组织下述部门高管参加的提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第一款 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

第二款 关税司;

第三款 国内税务司;

第四款 劳工司;

第五款 电力部的相关司局;

第六款 城市、农村与住宅发展司;

第七款 工业监管和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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