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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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 向您无息退还保费............................................................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意外伤害
9.4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残疾/烧伤保险金
9.5 公共交通工具 9.6 醉酒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医疗事故 9.13 非处方药 9.14 潜水 9.15 攀岩 9.16 探险 9.17 武术比赛 9.18 特技表演
9.19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20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首期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犹豫期
2.
2.1 2.2 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见9.3)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
意外残疾保险金
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 此处隐藏:80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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