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发布时间:2024-08-25
发布时间:2024-08-25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目录 一 二 三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
放射性污染去污技术
环境中的放射性的来源分天然放射源和人 工放射源 天然放射源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 和人体内的放射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 为天然本底辐射。 对公众造成自然条件下原本不存在的辐 射的辐射源称为人工辐射源,主要有核试 验造成的全球性放射性污染,核能生产、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导致放射性物 质以气态或液态的形式释放而直接进入环 境,核材料贮存、运输或放射性固体废物 处理与处置和核设施退役等则可能造成放 射性物质间接地进入环境。
1、来源
2、辐射对人体的危害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受到射线过量照 射而引起的急性放射病,以及因辐射导致的远期 影响。 1.急性放射病 急性放射病是由大剂量的急性照射所引起的, 多为意外核事故、核战争所造成。按射线的作用 范围,短期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辐射损伤可分成 全身性辐射损伤和局部性辐射损伤。 2.远期影响 辐射危害的远期影响主要是慢性放射病和长期 小剂量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多属于随机效应。
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1.放射性废物及处理途径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 所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审管部门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处理基本途径是将气载和液体放射 性废物作必要的浓缩及固化处理后,在与环境隔 绝的条件下长期安全地存放。净化后的废物则可 有控制地排放,使之在环境中进一步弥散和稀释, 固体废物则经去污、装备后处置,污染物料有时 可经去污后再循环利用。
2、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在放射性废物管理
原则中提出了九条基本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的 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限值之内。 (2)保护环境:确保向环境的释放最少,对 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3)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他国人员健康和 环境影响。及时交换信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 件。
(4)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5)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成不适当 的负担。应尽量不依赖于长期对处置场的 监测和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回取。 (6)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管理必须 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明确划分 责任和规定独立的审管职能。
(7)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尽可能少。 (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必 须适当考虑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各阶 段间的相
互依赖关系。 (9)设施的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 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据此原则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40字 方针: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 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 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
3.环境放射性防护标准
为了有效地进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 理,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世界核先进国家的 经验,并参照IAEA制定的核安全与辐射防 护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制定发布了一批核安 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条例、规定、导 则和标准,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较高起点, 并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 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