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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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及启示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功能越来越受政府与社会的关注。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内容庞杂而管理规范的特点,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背景
美国养老保障体制是三支柱的体制,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制度,第二支柱为私营企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计划。早在1875年,由美国运通公司为其职员建立了首个企业年金计划,比1935年罗斯福颁布《社会保障法》从而初步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早约60年。早期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通常由商业银行、交通运输公司等大型企业为其员工设立并自行负责运营管理。
1974年,针对企业年金运行中对参与年金计划的雇员的不利因素和公众对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的批评,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和管理运作进行规范。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企业年金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总的来说,在保护参加年金计划的雇员利益、赋予年金发起人更大责任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类型
1. 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与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美国企业年金的类型基本分为二类:一类是待遇确定型计划(DB),一类是缴费确定型计划(DC),各有特点:
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中,退休雇员可按月领取固定金额的退休金,年金计划通常是由雇主缴费,雇主不必为每个参与计划的雇员分别建立个人账户,而是将所缴的费用集中起来进行管理;雇主需要为雇员设立退休金水平的目标,实际给付水平通常是由计算公式确定。计算公式是将雇员退休前一定年限的平均工资、雇员的服务年限和按年计算的固定受益率三者相乘而得到的金额作为雇员应得到的退休金。
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雇主为每个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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