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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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四讲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四讲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一节 收入核算及涉税处理
本 讲 内 容
第二节 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三节 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四讲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一节
收入核算及涉税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收入内容的比较项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 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的分类
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第四讲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主要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原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 利息收入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1)不适用于金融企业。 (2)目前,我国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少,通常以自用为主,
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
第四讲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及涉税处理
本节内容一、收入概述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三、提供劳务收入 四、视同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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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概述(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
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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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收入来自日常活动,非日常活动,如转让固定资产
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不会增加小企业所有 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比如取得借款等不属于收入。 (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 加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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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的分类按收入产生 的来源分类 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的分类按经营业务 的主次分类
注意:收入的分类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删 除了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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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及对应会计处理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3)转让财产收入 第六条规定,企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业以货币形式和 投资收益 非货币形式从各 (5)利息收入 种来源取得的收 (6)租金收入 入,为收入总额。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贷记财务费用、投资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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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的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还分别界
定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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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内容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收入内容的差异:第一、来源不同;小企业会计
准则的收入只规范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
得的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二、内容不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既包括小企业会计核算上
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还包括小企业会计核算上未作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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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内容差异的纳税调整办法从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尽管二者收入的内容有 差异,但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上看一般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作纳税调整。除非属于所
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此时应作纳税调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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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批发业和零售业小企业销售的商品
商品
制造业小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以及 小企业销售的其他构成存货的资产,如原材料、周转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
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所称的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在构成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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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1.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十九条规定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 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这一原则表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有两个条件: 一是物权的转移,表现为发出商品; 二是收到货款或者取得收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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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确认收入条件 的比较小企业会计准 则 小企业应当在 发出商品且收 到货款或取得 收款权利时, 确认销售商品 收入。 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 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关注 形式,强调物权的转移,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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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 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 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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