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9)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同》(附件四),合同中应至少明确如下条款:
(一)对申请人或合并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申请人或合并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三)对申请人特定情况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件;
(四)申请人有义务在并购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确保银行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申请人承诺条款;
(六)确保银行在潜在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有权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潜在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并购双方重要股东的变化;
2.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3.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4. 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5.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6.重大资产出售;
7.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8.设定的抵质押等担保发生减损,不足以覆盖并购贷款风险;
9.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至少包括申请人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购合规性条件在内的各项用款条件落实后,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发放,经办机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并购贷款严格按照用途使用。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由信贷监控部牵头、由经办经营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并购贷款存续期间,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并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经办经营机构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存档备查。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已完成情况,项目变化的情况,是否更改或终止项目计划等。定期评价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
第四十条 银行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四十一条 并购贷款的五级分类按照本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十二条
发生第三十六条第(六)款所列重大情况时,经办机构应及时按照我行《贷后管理手册》要求向总行公司银行部和信贷监控部汇报,并会同总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