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 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 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团队管理能力突出,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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