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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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小组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小组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四节 业务审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小组完成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按照我行现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同意发放的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项目执行小组内部的经营机构成员负责落实审批文件要求的各项贷款条件,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五节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三十六条 并购贷款业务采用专门的《银行并购贷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