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7)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三人或者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基于房屋质量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5)基于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6)基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或者期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或者现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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