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2)

发布时间:2021-06-05

2.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的指向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蕴含这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征收对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始终都会产生一定程度地损害性。因此,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减少、降低相对人的损失,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确立行政征收的特性。行政征收从始至终的整个过程被纳入法律的限制和保护范围内,使每一个行政征收行为都在法律的支配和约束中,使行政征收行为都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行政征收行为在法律规范上有明确的依据。

3.无偿性。国家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实现管理职能,必须损耗一定金额的的物质财富。而国家作为一个社会权利机构,只是行使着治理的本质行为,它既不能生产财富,也不能创造财富。因而,国家通过行政征收行为来获取一切所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物权就视为归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从这三个特点来看,我们可以把行政征收理解归纳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进行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收和征用是对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对于个人的财产权,社会经历了从古代专制社会的“王权至上控制个人财产”,到近代资本主义民主社会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再到现代社会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得滥用”的历程,经历了“忽视―绝对保护―相对保护”的过程。而行政征收征用就可以看做是相对保护个人财产权前提下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它意味着,在公共利益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个人的财产权需要让位于公共利益,既不能消极的不作为,也不能主动的作为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征收征用即是对消极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当社会公共利益在进行必要的发展的时候,强制性地征收征用个人财产并补偿,这就是征收和征用的实质。

二、行政征收征用的法律理论

目前,我国对行政征收征用的内容阐述并不繁多,笔者详细分析了行政征收征用的法理基本理论。

1.行政征收征用的个体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基本权利更是不可侵犯,那么《宪法》规定行政征收征用,强制获得公民的财产权的依据和合理性又在哪里呢?

首先,《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民契约组建国家不是让其管理国家而是让其服务国家,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并保护和促进整体利益。这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理念,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就是对这一理念的体现。但同时,国家的建立不仅仅是维护单个的某一个人的利益,它更是维护整体的每个人的利益。

2.行政征收征用的公众利益。其次,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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