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

发布时间:2021-06-05

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

摘要我国法律理论对行政征收征用的研究比较简单和薄弱,本文从行政征收征用的含义、特点、实施内容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理论分析和总结,强调行政征收征用的实施前提是符合公众利益、贯彻补偿计算原则的两大内容。

关键词行政征收征用理论内容

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讲师。

行政征收征用是现代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例如:三峡工程中征用土地搬迁移民的工程,修建交通干线时对周边土地的征收等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政府就会行使行政征收行为征用行为。

一、行政征收征用的基本概念

行政征收征用有着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二十世纪初,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就制定了有关行政征收的基本法律。我国在行政征用征收的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行政征收征用首次见于我国《宪法》内容。2004年,宪法中正式地提出了“行政征收”的概念,《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制定和完善行政征收征用的立法体系的显著标志,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从理论上分析行政征收征用的法理意义。

首先将现今的征收征用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行为进行类比,从类比中了解征收征用的基本概念。

税费征收,即税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强制地对公民的所得财产征收一定的税款的行为。税收具有法律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行政征购,即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与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来有偿取得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购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具体性的特点。行政没收,即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对于违法者没收财产以作为处罚的行为。行政没收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具体性的特点。

与上面三种行政行为比较,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究其实质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一种具体体系,是对行政征收权的具体操作,这种权利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使相对人无条件的服从。因此,在实施行政征收行为过程中,不需要同相对人进行协商,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在某些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愿的前提下行使行政征收征用。征收的客体、数量、金额、程序等内容,全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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