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GMP医用氧认证细则(7)

发布时间:2021-06-05

第三十条 医用氧企业用专用的移动式槽车对医疗单位或自用的低温容器就地充装的,若能提供本槽车医用氧检验报告书,则充装后可不必再取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医用氧产品不需要留样和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八章 贮存、放行与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医用氧产品应全检合格,经质量受权人员审核放行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三条 气瓶应避免存放于高温、暴晒区域。储存区域应清洁、干燥,有良好通风,最小安全距离内无易燃物质,使气瓶保持清洁、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用氧应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已充装瓶、未充装瓶区域应有隔离,并能确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周转。

第三十五条 气瓶在运输期间应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并保证安全。

第九章 术语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充装台

设计用来在同一时间进行一个或多个气体容器清空或充装的设备或装置。

(二)储罐

用来储存液化或者低温气体的静止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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