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GMP医用氧认证细则(6)

发布时间:2021-06-05

(六)重复使用的气瓶充装前应对瓶体进行清洗消毒,再用置换法或者抽真空法处理至合格,抽真空应不小于15kPa。或对每个气瓶进行剩余气体全检。

(七)应采用适当的方法检查确认气瓶已充装。

(八)医用氧充装后,每只气瓶均需检漏,检漏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品,检漏过程不得影响医用氧产品质量。检漏合格对瓶嘴进行密封,气瓶加戴瓶帽和防震圈,放入待检区域。

(九)每个气瓶都应贴有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品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数量、压力、执行标准等。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分装医用氧的生产企业应向具有医用氧生产证明文件的企业购进液态氧,并在分装前做全检。

第二十六条 医用氧的产品有效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的检定效期。

第二十七条 气瓶必须经核准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检验。

第二十八条 医用氧产品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全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于静水压测试的水至少为饮用水并定期监控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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