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775-2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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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检测 规范
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 武、赵 敬、夏一峰、钱小群、吴 珂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775—2009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
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蓄电池室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常规测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施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
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
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
合物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
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 DB33/T 775—2009 2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
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防
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
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分类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始检测。
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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