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税法体系及税制改革(4)

发布时间:2021-06-05

(三)确立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公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和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这三个方面。

(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它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四)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确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增开一些新的税种,有步骤地完成各税种的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解决我国税法体系的混乱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以外,还必须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统一税法名称设计;二是规范税法结构的设计;三是严格法律语言的使用。 税法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合理的运用税法工具可以有效的调节国家的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拥有一个完善的税法体制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我国应该积极促进税制改革,使税法能够更加高效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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