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税法体系及税制改革(2)

发布时间:2021-06-05

2011年的全球经济增长放慢是缺乏增长后劲的表现,不是衰退,因此对中国出口增长的影响不会过于严重。

在国内,发展环境总体仍会处于适度宽松状态,有利于宏观经济增长和微观经济的调整优化。在短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大及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中国负效应较大的影响下,2011年货币政策适度紧缩可能在所难免;不过,货币政策从目前的适度宽松向稳健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不会出台严厉的紧缩措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会坚持一段时间,这也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结构调整。

2001年中国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在一起,统一收税。在今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经过这一调整,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修改惠及到了工薪阶层的多数人,进一步完善了个税法,也弥补了税制的一些缺陷。

从这个事例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的暴露出税法体制的各种缺漏和不适应之处,从而促进税制的改革,而税制的不断完善也同样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完备的税法体系应该具备以下要求:1、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概念是统一的;2、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存在纵向的效力从属关系,及层次较低的税收法律规范应不违背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或是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3、同一层次的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有横向协作关系,即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我国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法体系,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应该科学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我国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并没有总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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