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时间:2025-03-10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粤公通字[2003]80号、市委组织部深组通[2001]27号、市纪委深纪发[2001]25号文件规定(附后),我区办理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区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区属国家工作人员、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党政正职(企业为法人代表)还须报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级干部还须同时提交单位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干部监督科受理后开具审查批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加盖“出国(境)人员审查专用章”,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市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市管干部。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两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事干部将申请材料(与处级干部申请材料相同)送干部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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