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6)

发布时间:2021-06-05

司法

情况统计表》,各司法所应当每月28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县局上报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

10、健全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定期集中归档。

(四)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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