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4)

发布时间:2021-06-05

司法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参与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调查研究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工作、会议纪录应做到及时完整。

(四) 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5、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居(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6、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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