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司法

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要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社区、企事业 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 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 符合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要求,履行相关选举程序,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和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司法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局基层科。

4、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承担指导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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