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3)
时间: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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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1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 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 深圳在经历了领先一步的快速发展后,率先遭遇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本规划致力于有效破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难题:
1.基础性资源的紧约束;
2.城市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3.社会发展模式的脆弱性;
4.战略性空间的低效利用。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 、 “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第4条 本规划在深入总结历次总体规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1.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
2.工作内容由单一的物质性规划向综合性规划转变。
第5条 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3.《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
4.《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
5.《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
6.《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
7.《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 ;
8.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6条 规划基期与期限
本规划于2006年 8月经原国家建设部同意,正式启动编制工作,规划现状基期数据统一
为2007年底,于2008 年 8月完成上报国务院。近期建设规划为2008-2010年。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 城市规划区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 6 区和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2 个管理区,面积为 1952.84 平方公里。
第8条 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定,均应与本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