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3)

时间:2025-01-20

表的保护工业产权直接有关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国际局应出版月刊。

(4)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联盟任何国家提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问题的情报。 (5)国际局应进行研究,并提供服务,以促进对工业产权的保护。

(6)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与执行委员会合作,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无投票权。 (8)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财务〕

(1)(a)本联盟应制定预算。

(b)本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时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c)不是专属于本联盟、而且也属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联盟的支出,应认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本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本联盟国家的会费;

(ii)国际局提供有关联盟的服务所收的费用或款项;

(iii)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赠款、馈赠和补助金;

(v)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对预算应缴的会费,本联盟每一个国家应属于下列的一个等级,并以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等级I......................25

等级II.....................20

等级III....................15

等级IV.....................10

等级V......................5

等级VI.....................3

等级VI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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