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典案例(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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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就使劳动者司法维护权利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又多了一项新的选择。“工资支付令”程序简化了办理手续,加快了审判时效,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方面讲,此项新规定是一种进步。
但是,支付令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华渝生就曾称“可申请支付令只不过是作秀条款”。
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种多样,现行法律又未对滥用异议权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必然会毫无顾忌地行使异议权而使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问题的立法初衷将无法实现。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只有这样,支付令才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
违约金案
案例:舟和公司诉员工赔偿违约金适用新法不需支付员工胜诉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30日,小汪应聘进入舟和公司工作。8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劳动鉴证机关鉴证。该劳动合同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3000元;双方有违约责任,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2007年 12月13日起,小汪没到公司上班,自称是因公司克扣工资。12月27日舟和公司向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汪支付违约金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舟和公司12月29日以“小汪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由向厦门市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类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处以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按双方约定应按新法律执行,舟和公司要求小汪赔偿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厦门法院系统在实施新劳动法后的第一案。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在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企业利用高额违约金提高人才退出成本来限制劳动者或挽留人才已经失去法律依据。企业需要重新审视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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