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6)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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