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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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不得向无冷运措施的领苗单位分发疫苗。

六、不得以科研、临床需要或者其他名义使用无批准文号的疫苗。

七、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第一类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区疾控中心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八、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市疾控中心和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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