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原油的储存和外输(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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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总FPSO规范
7.2.1.2 应考虑环境对原油外输作业的影响,穿梭油轮与浮式装置连接和解脱的环境波浪条件应在操作说明书中载明。
7.2.2 卸油控制与监控
7.2.2.1 在卸油控制站(室)内应有监控卸油操作、卸油关断及遥控应急解脱的措施。
7.2.2.2 卸油控制站(室)应设在安全地点,并至少有两种独立的通信手段与穿梭油轮进行联系。
7.2.2.3 卸油系统应设有仪器仪表以连续监测卸油压力、软管连接状况以及连接处的张力。
7.2.2.4 控制系统应有必要的连锁功能以避免溢油或误操作(比如当软管断开时关断整个系统。
7.2.2.5 正常或应急解脱不应招致漏油、产生引爆源或任何形式的超负荷或造成任何损坏。
7.2.3 外输计量
7.2.3.1 原油外输必须经过计量站,计量仪器的精度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7.2.4 原油泵
7.2.4.1 应至少设置两台原油泵以对原油进行倒舱和外输。
7.2.4.2 当每一原油舱设置深井泵时,则应有隔离措施以便将泵移出和维修,且不影响其他泵的工作。
7.2.4.3 应在油泵的原动机处所内及其以外设置关闭原油泵的装置。
7.2.4.4 原油泵应设有防止超压的闭式释放系统(即释放后排入吸入端)及其他必要的检测仪表。
7.2.4.5 当原油舱的压力低及惰气压力低时应能自动停止原油泵。
7.2.5 遥控阀
7.2.5.1 遥控阀应设有与遥控机构无关的就地手动操纵装置或设有能操作阀杆驱动器的应急装置。
7.2.5.2 在遥控站应有显示遥控阀启与闭的装置。
7.2.5.3 当遥控阀及其驱动器位于原油舱内时,则应在每1个原油舱内设置2个独立的吸口或设有一旦驱动器发生故障时能抽空原油舱的其他设施。
7.2.5.4 原油舱内遥控阀执行器的工作介质不应使用压缩空气。
7.2.5.5 所有的执行器应设计成当介质失压时,阀仍能保持关闭位置,且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原油不能污染执行器内的介质。
7.2.6 管路
7.2.6.1 当原油外输管路必须穿过居住区时则应在开敞部位穿过,在穿过的该区域及附近不应设有非焊接的接头。
7.2.6.2 原油装卸管路应有能将管路内和泵内的原油排至原油舱、污油水舱或其它合适舱柜的设施。
7.2.6.3 原油管路的阀件、传动杆及原油泵挠性联轴器等的摩擦部分应选用在动作时不致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7.2.6.4 经计算,当原油管路需要补偿热膨胀和浮体变形时,宜采用弯管进行补偿。
7.2.6.5 原油管路的布置应考虑与主甲板和上部平台保留适当的间距。
7.2.7 软管
7.2.7.1 外输软管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其操作环境限制应清楚地标明。
7.2.7.2 应设有当软管被拆或破断时能自动关断油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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