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原油的储存和外输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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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总FPSO规范
第7章 原油的储存和外输
7.1 原油储存
7.1.1 一般规定
7.1.1.1 浮式装置原油储存的能力应考虑到高峰期的产油量、穿梭油轮提油周期及恶劣气候对提油周期的影响
7.1.1.2 经过处理的原油应达到运输条件,其雷德蒸气压力应低于大气压力。
7.1.1.3 原油的注入、倒舱、外输、压载和清舱等作业应使由于浮体变形对管路和甲板模块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减至最低。
7.1.2 原油舱的注入管
7.1.2.1 伸入到原油舱(含污油水舱和生产水舱)的注入管应尽量接近舱底以防飞溅产生静电。
7.1.3 原油的倒舱
7.1.3.1 应有措施能使原油在各油舱间进行调驳。
7.1.4 原油舱的清扫
7.1.4.1 应设有扫舱措施以便在清舱时清除舱内的残液。
7.1.5 原油舱的隔离
7.1.5.1 应有隔离每一原油舱的措施以便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
7.1.6 原油舱的测量
7.1.6.1 每个原油舱均应设有认可型的闭式测量装置,该装置在使用中不得有气体自原油舱中逸出。
7.1.7 原油舱的透气
7.1.7.1 每一原油舱(含生产水舱及污油水舱)应设透气装置,以限制舱内压力和真空,使舱的强度保持在许可的范围内。
7.1.7.2 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原油舱的顶部,并在浮式装置处于纵倾和横倾的所有正常情况下,应能自行把液体排泄到原油舱。
7.1.7.3 注入、倒舱、外输以及驱气和除气(见本规则12.10的定义)过程中的大量透气所引起的超压、和真空应设有两级保护。温度变化过程中的少量透气所引起舱内的超压和真空可仅采用一级保护。
7.1.7.4 大量透气的速度不应低于30m/s。
7.1.7.5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透气管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原油舱设计压头的高度。
7.1.8 原油舱的加热
7.1.8.1 加热原油的介质温度不应超过220℃。
7.1.8.2 加热原油的管路只能从原油舱的顶部进入和引出,在进、出口处应设截止阀。
7.1.8.3 当采用蒸汽加热时,凝水总管应接至凝水观察柜以观察是否漏油,此外,每一原油舱的凝水支管的出口处还应设有检查每一加热盘管是否漏油的阀件,该阀件的开口应位于开敞甲板上。
7.1.8.4 当采用热油加热时,还应符合本规则8.3.13的规定。
7.1.9 原油舱的惰化保护
7.1.9.1 为了防止爆炸的发生,原油舱应采取惰化保护,其详细要求见本规则12.10的规定。
7.2 原油外输
7.2.1 一般规定
7.2.1.1 原油外输作业一般分为串靠式、旁靠式和串旁联合式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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